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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警察体检标准2019(人民警察体检标准)

学历知识2023-05-15 20:48246

下面给大家整理了关于人民警察体检标准的相关知识点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,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,可以收藏学习知识网!

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录用标准

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录用标准包含了身体的各个方面,有外科、内科、皮肤科、耳鼻喉科、口腔科、眼科、妇科,每个方面对身体的要求都不同,而且男性和女性也有差别的。

外科

第一条身高、体重标准

(一)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,体重不低于50千克;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,体重不低于45千克(南方部分地区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,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;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)。

(二)过于肥胖或消瘦者,不能录用。

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:

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%以上者为过于肥胖;

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%以上者为过于瘦弱。

标准体重计算方法:

标准体重(千克)=身高-(厘米)110

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:

〔实际体重(千克)-标准体重(千克)〕÷标准体重(千克)×100%

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、骨折、颅骨凹陷、颅内异物存留等,颅脑外伤后遗症,颅脑畸形,颅脑手术史,慢性颅内压增高,不能录用。

第三条有胸、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(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,腹股沟疝、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),不能录用。

第四条骨、关节、囊、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骨、关节畸形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胸廓畸形,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、驼背,慢性腰腿痛,大骨节病指(趾)关节粗大,存在功能障碍者,不能录用。

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,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,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,不能录用。

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(趾)残缺、畸形,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,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、胼胝,重度皲裂症,不能录用。

第七条恶性肿瘤,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、囊肿、瘢痕、瘢痕体质,不能录用。

第八条颈强直,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,三度以上单性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结炎,不能录用。

第九条脉管炎,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,重度精索静脉曲张,不能录用。

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,隐睾,不能录用。

皮肤科

第十一条重度腋臭、头癣,泛发性体癣,疥疮,慢性湿疹,慢性荨麻疹,神经性皮炎,白癫风,银屑病,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(共同生活)及其它有传染性雹陆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不能录用。

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,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、疤痕、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,不能录用。

第十三条淋病,梅毒,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,非淋球菌性尿道炎,尖锐湿疣,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,不能录用。

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。

 内科

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、血管疾病(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等),心电图异常,不能录用。

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,不能录用:

收缩压:12.0018.66千帕(90140毫米汞柱);

舒张压:8.0011.46千帕(6086毫米汞柱)。

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,不能录早羡用。

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哮喘,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,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能录用。

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,不能录用。

第二十条胃、十二指肠溃疡,严重胃下垂(超过髂前上嵴联线),肝脏、胆囊、脾脏、胰腺疾病,细菌性痢疾,慢性肠炎,腹部包块,不能录用。

下列情况可以录用:

(一)仰卧位,平静呼吸,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(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),质软,边薄,平,无触痛、扣击痛,肝上界在正常范围,无贫血,营养状况良好。

(二)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,治愈后再未复发,无症状和体征者。

(三)既往患过疟疾、血吸虫病、黑热病、引起的脾脏肿大,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,无自觉症状,无贫血,营养状况良好者;单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,无脾功能亢进者。

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,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。

(一)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、L、T)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。

(二)乙陆拍型肝炎表面抗原(HBSAg)酶标法检验阳性者。

(三)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。

第二十二条急、慢性肾炎,单肾,多囊肾,肾功能不全,不能录用。

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、雷诺氏病,不能录用。

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、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。

第二十五条除单缺铁性贫血,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/dl,女性高于8克/dl者以外,其他血病患者不能录用。

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,结缔组织疾病,不能录用。

第二十七条钩虫病(伴有贫血),慢性疟疾,血吸虫病、黑热病、阿米巴痢疾、丝虫病,不能录用。

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遗尿症、晕厥史、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)、智力低下,不能录用。

下列情况可以录用:

(一)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,治愈后无后遗症。

(二)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。

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不能录用。

耳、鼻、喉科

第三十条口吃,嗓音明显嘶哑者,不能录用。

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,不能录用。

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;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;一侧听力正常,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,不能录用。

第三十三条眩晕病,重度晕车、晕船者,不能录用。

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,外耳道闭锁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耳廊、外耳道湿疹,耳霉菌病,不能录用。

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,不能录用。

第三十六条鼻畸形,严重慢性副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、萎缩性鼻炎,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,不能录用。

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、喉疾病,不能录用。

眼科

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.0,中心30度周围视野,不能录用。

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,不能录用。

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,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能录用。

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共同性内、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,不能录用。

第四十二条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瞳孔变形,运动障碍,不能录用。

第四十三条青光眼,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脉络膜、视神经疾病,不能录用。

口腔科

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、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,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;颌关节疾病,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,不能录用。

妇科

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。

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,生殖器官结核、肿块、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,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,不能录用。

第四十六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、子宫脱垂、乳房肿瘤不能录用。

以上内容参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

人民警察招录体检标准

关于人民警察招录体检标准介绍如下:

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根据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〔2010〕82号文件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、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猛圆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特殊标准》)。《特殊标准》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,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枝源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。

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,体重不低于50千克;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,体重不低于45千克(南方部分地区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,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;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)。

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、骨折、颅骨凹陷、颅内异物存留等,颅脑外伤后遗症,颅脑畸形,颅脑手术史,慢性颅内压增高,不能录用。有胸、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(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,腹股沟疝、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),不能录用。

骨、关节、囊、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骨、关节畸形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胸廓畸形,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、驼背,慢性腰腿痛,大骨节病指(趾)关节粗大,存在功能障碍者,不能录用。

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,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,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,不能录用。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(趾)残缺、畸形,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,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、胼胝,重度皲裂症,不能录用。

恶性肿瘤,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、囊肿、瘢痕、瘢痕体质,不能录用。颈强直,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,三度以上单性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腔运结炎,不能录用。脉管炎,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,重度精索静脉曲张,不能录用。

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,隐睾,不能录用。重度腋臭、头癣,泛发性体癣,疥疮,慢性湿疹,慢性荨麻疹,神经性皮炎,白癜风,银屑病,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(共同生活)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不能录用。

报考公安类的公务员(交警,民警),体检有什么要求?

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:\x0d\x0a外科\x0d\x0a一先条 身高、体重标准\x0d\x0a(一)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,体重不低于50千克;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,体重不低于45千克(南方部分地区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 (局)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,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,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)。\x0d\x0a(二)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明:\x0d\x0a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%以上者为过于肥胖;\x0d\x0a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%以上者为过于瘦弱。\x0d\x0a标准体重计算方法:\x0d\x0a标准体重(千克)=身高(厘米) 110\x0d\x0a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:\x0d\x0a[实际体重(千克) 标准体重(千克)]÷标准好槐者体重(千克)×100%\x0d\x0a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、骨折、颅骨凹陷、颅内异物存留等,颅脑外伤后遗症,颅脑畸形,颅脑手术史,慢性颅内压增高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条 有胸、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(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,腹股沟疝、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)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四条 骨、关节、囊、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骨、关节畸形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胸廓畸形,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、驼背,慢性腰腿痛,大骨节病指(趾)关节粗大,存在功能障碍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,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,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(趾)残缺、畸形,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,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、脐胝,重度皲裂症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七条 恶性肿瘤,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、囊肿、瘢痕、疲痕体质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八条 颈强直,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,三度以上单性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结炎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九条 脉管炎,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,重度精索静脉曲张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,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,隐睾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皮肤科\x0d\x0a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、头癣,泛发性体癣,疥疮,慢性湿莎疹,慢性荨麻疹,神经性皮炎,白癜风,银屑病,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(共同生活)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,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、疤痕、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十三条 淋病,梅毒,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,非淋球菌性尿道炎,尖锐湿疣,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。\x0d\x0a内科\x0d\x0a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、血管疾病(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等),心电图异常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,不能录用:\x0d\x0a收缩压:12.00——18.66千帕(90——140毫米汞柱); 舒张压:8.00——11.46千帕(60——86毫米汞柱)。\x0d\x0a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哮喘,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,结核性友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二十条 胃、十二指肠溃疡,严重胃下垂(超过髂前上嵴联线),肝脏、胆囊、脾脏、胰腺疾病,细菌性痢疾,慢性肠炎,腹部包块,不能录用。\x0d\x0a下列情况可以录用:\x0d\x0a(一) 仰卧位,平静呼吸,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(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)质软,边薄,平,无触痛、扣击痛,肝上界在正常范围,无贫血,营养状况良好。\x0d\x0a(二)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,治愈后再未复发,无症状和体征者。\x0d\x0a(三) 既往患过疟疾、血吸虫病、黑热病、引起的脾脏肿大,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,无自觉症状,无贫血,营养状况良好者;单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,无脾功能亢进者。\x0d\x0a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,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。\x0d\x0a(一)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、L、T)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。\x0d\x0a(二)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(HBSAg)酶标法检验阳性者。\x0d\x0a(三)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。\x0d\x0a第二十二条 急、慢性肾炎,单肾,多囊肾,肾功能不全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、雷诺氏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、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二十五条 除单缺铁性贫血,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/dl,女性高于8克/dl者以外,其他血病患者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,结缔组织疾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(伴有贫血),慢性疟疾,血吸虫病、黑热病、阿米巴痢疾、丝虫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遗尿症、晕厥史、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)、智力低下,不能录用。\x0d\x0a下列情况可以录用:\x0d\x0a(一)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,治愈后无后遗症。\x0d\x0a(二)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。\x0d\x0a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不能录用。\x0d\x0a耳、鼻、喉科\x0d\x0a第三十条 口吃,嗓音明显沙哑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;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;一侧听力正常,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,重度晕车、晕船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,外耳道闭锁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耳廊、外耳道湿莎,耳霉菌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,严重慢性副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、萎缩性鼻炎,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、喉疾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眼科\x0d\x0a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.0,中心30度周围视野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,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共同性内、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四十二条 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喧孔变形,运动障碍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,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脉络膜、视神经疾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口腔科\x0d\x0a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、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,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;颌关节疾病,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妇科\x0d\x0a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,生殖器官结核、肿块、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,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,不能录用。\x0d\x0a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、子宫脱垂、乳房肿瘤不能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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